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最新消息:于欢被判无期能改判吗?于欢已经进行了上诉,是否进行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呢?是法律高于一切,还是人间有真情呢?对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判决存在很多争议?众说纷纭,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整件事情的经过吧!
于欢刺死辱母者过程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于欢法院判决书结果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从法律条文来看,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这个判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没有认定“正当防卫”。这里不想讨论法院判决的是否合乎法律,这是法律人的专业范围。我这里只想谈谈,法律的裁决是不是一定要这么冷血。
先说于欢的犯罪行为。他是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控制,催债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具体可查看法律条文: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而且,催债人员,后来的死者杜志浩当众脱下裤子,用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蹭,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没有干预。此其一。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此其二。
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也就是说,杀人者于欢在激情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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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是时间、空间、物质、能量 的总和。一般能理解的宇宙指人类所存在的一个时空连续系统,包括其间的所有物质、能量和时间。对于这一体系的整体解释构成了宇宙论。在中国古代就有“上下四方曰宇,往古来今曰宙”的说法(即宇的意思是无限空间,宙的意思是无限时间),宇宙一词也出自于“旁日月,挟宇宙”。近数世纪以来,科学家根据现代物理学和天文学,建立关于宇宙的现代科学理论,称为物理宇宙学。
诸葛亮(181年-234年10月8日[1] ),字孔明,号卧龙(也作伏龙),汉族,徐州琅琊阳都(今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人[2] ,三国时期蜀汉丞相,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散文家、书法家、发明家、文学家。早年随叔父诸葛玄到荆州,诸葛玄死后,诸葛亮就在隆中耕种。[3-5] 后刘备三顾茅庐请出,辅佐刘备建立蜀汉。蜀汉建立后,诸葛亮被封为丞相、武乡侯,对内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对外联吴抗魏,为实现兴复汉室的政治理想,数次北伐,但因各种不同因素而失败,最后病逝于五丈原。刘禅追谥其为忠武侯,后世常以武侯、诸葛武侯尊称诸葛亮。东晋政权因其军事才能特追封他为武兴王。